问题 | 骨折工伤鉴定几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在日常工作中,人们会因为各种原因和意外收到身体伤害。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政府设定工伤这一概念并进行鉴定和赔偿。那么,对于骨折工伤鉴定几级,鉴定的标准又是什么呢?这就由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骨折工伤鉴定 在标准中可以看见,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的情况属于第十级。但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愈合情况等,以官方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准。 二、工伤分级原则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其中第十级有54项,在这里列举了15项。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三、工伤鉴定标准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的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综上所述,一般骨折可被评为9-10级。但是到底属于几级伤残还是需要做伤残等级鉴定,以鉴定的结果为准。同时,受伤者必须在事故发生的一年之内尽快到劳动局工伤科进行申报,之后必须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这样才能获得赔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