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抵押物的范围有限制违反无效 |
释义 | 梁某经营一家餐厅,饭菜口味独特、实惠卫生,因此生意很红火。两年后,梁某准备在另一处地段再开设一家分店,但手里没有足够资金。于是,梁某向银行贷款40万元,约定两年后还本付息.银行要求梁某提供担保,梁某将自己居住的楼房、钢琴、汽车作为抵押,同时梁某的姐姐也提供了其在农村承包耕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银行提供担保,均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梁某将贷款全部用于该分店的投资中,但由于分店选址失误,客流量非常少,导致两年后梁某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起诉至法院,主张就梁某提供的全部抵押物拍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经查,梁某住的房屋由于继承的原因,梁某正与其弟发生争议,并已诉至法院,至本案审理时,还没有最后判决。同时,梁某的汽车由于违章行车,拒不接受罚款,在设定抵押时,已被交通部门扣押。 【审判】 经审理,法院判决银行只能就拍卖抵押的钢琴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点评】 本案审理的焦点为:法律对抵押物的限制规定。设立抵押权是一种处分行为,应以抵押物合法为前提条件,抵押人才能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自主处分抵押物从而优先受偿;否则,如果抵押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将因抵押无效而无法保障抵押权人的债权。我国《物权法》对抵押物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制,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本案中,梁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合法有效,梁某到期无法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行使抵押权。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部分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第一,梁某居住的房屋,在设定抵押至本案审理时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抵押无效;第二,梁某的汽车,由于从设定抵押时就一直被行政机关扣押,也不得作为抵押物;第三,梁某姐姐提供的承包耕地土地使用权,因为土地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因此禁止抵押。综上,梁某设定的四项抵押,其中三项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而无效,银行只能就拍卖抵押物钢琴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向梁某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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