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人是否有权直接取得抵押物 |
释义 | 抵押权人是否有权直接取得抵押物 抵押权人无权对抵押物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物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抵押权应随其所担保的债权成立而成立,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的,抵押权也消失。”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什么是抵押权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我们认为,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4条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从上述规定可见,在抵押权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次序,由于依登记的先后予以确定,因此纵使设定抵押权的书面作成在先,而登记在后者,仍应依登记的先后定其次序。 如果个人在协议中违约,那么协议中所签定的抵押物就会被质押甚至被典当,抵押物也是价值参差不齐的,大到房产土地,小到随身物品。如果一但被抵押,那么抵押权人还有权直接取出抵押物吗,如果大家想深入了解这个问题,那么法律咨询网将会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大家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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