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黑怎么处判 |
释义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黑怎么处判? 涉黑根据犯罪性质不同会分别判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认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首先需要确定何谓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需要注意,认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要注意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互相转换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角色定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存在着互相转换的问题。这种行为方式的互相转换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 (1)行为人既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实施领导行为; (2)行为人由一般参加行为转换为积极参加行为; (3)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行为转换为领导行为或者组织行为; (4)行为人由组织者或者领导者沦为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 (5)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者沦为一般参加者。 由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几种行为方式之一的,只以相应的罪名论处。在几种行为方式相互转换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至少跨越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而这几种行为方式的性质、内容又有所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行为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方式确定罪名。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中,可能相关人员涉黑的程度还不一样,一般主要追究的都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的法律责任,其他人等根据在黑社会性质团体当中的具体犯罪行为,分别判处三年到五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而黑社会的主要领导者,其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些是可以被直接判处死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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