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登记证给债权人但未办抵押有效吗 |
释义 | 一、车辆登记证给债权人但未办抵押有效吗 车辆虽未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但车辆抵押登记协议已经生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汽车抵押协议不登记虽然生效,但有两个天然缺陷: 一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车辆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二是根据登记优先原则。如果该汽车被另行设定登记抵押权,即使抵押登记时间在后,其他抵押权人亦享有优先权。 二、车辆抵押未办手续仍有效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担保法》与《物权法》有冲突,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次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物权法》。 所以就算没有进行抵押登记,车辆的抵押行为仍然是有效的。这也符合“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的国际民法惯例。但小编还是建议尽快办理抵押登记,这样可以规避善意第三人的风险。如果您还需要更多的信息,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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