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我们不难发现现实中总是会出现劳动者受伤却迎来的是单位不管不顾的态度和做法,国家为了防止这些单位会逃避针对劳动者工伤的赔偿责任而专门设立了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基金项目,可能很多人对此表示陌生,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是什么?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支付方式】: 1、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 2、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的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结算程序,明确结算期限,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备注】: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办法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2、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含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希望能够对遭遇上述情形的受伤劳动者索要赔偿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同时还未遭遇的在职劳动者也应当认真学习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律知识防范单位拒绝赔偿的行为。如果出现工伤纠纷可以求助本网站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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