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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社保补缴每年时间是什么时候?
释义
    我们大家都知道社保对于我们今后的生活是很有帮助的,社保是我们国家颁布的一个福利政策,我们每一个人最好都是要缴纳社保的。社保并不是一次性缴纳,而是每一年都是需要缴纳的,这个大家肯定都是知道的。那么重庆社保补缴每年时间是什么?
    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早可以补缴时间具体如下:
    1. 失业职工
    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
    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个体工商户雇主
    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4.个体工商户雇工
    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5. 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6. 有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可从有缴费年限的次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一)在城镇各类企业(单位)就业的职工,应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参保。
    (三)因土地被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成户转户并退出宅基地的退地农转城人员;在2011年6月30日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在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保缴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参保人员在哪里缴费参保呢?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其纳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参保缴费,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8%;无用人单位的,原则上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比例为20%。
    三、如因工作变更或户籍迁移,是否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一)工作单位变更
    单位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必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新进单位是市外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还需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二)户籍迁移
    个人参保人员户籍迁移,若户籍迁移未跨区(县、自治县),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户籍迁移跨区(县、自治县),则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户籍迁移出市外的,除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外,还需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四、参保人员何时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答:(一)领取待遇条件
    第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从事工人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性个人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5周岁。
    第三,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二)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当月,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领取养老待遇的审核手续;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养老待遇的审核手续。次月由参保地人力社保局审批,并从审批之月起领取养老待遇。
    (三)养老待遇领取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领保人凭银行存折(卡)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人员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其直系亲属应凭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死亡待遇相关手续。死亡待遇包含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中,丧葬费为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为死者生前最后1个月基本养老金的15个月。同时,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时,如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应退还其直系亲属。
    第二部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和城镇没有养老保障的老年人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到哪里去申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三、不同年龄段缴费标准有何不同?
    对60岁以上老人,除执行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国家规定外,还可自愿选择一次性缴费,提高养老待遇。对16周岁至59周岁人员,设立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缴费标准,适应不同收入人员缴费需求。同时政府还给每个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四、中青年参保人员什么时候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
    中青年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为8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中青年参保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年满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到15年,也可不补足。
    五、领保人员到哪里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领保人凭银行存折(卡)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基本养老金。
    近日,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项试点工作是重庆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人力社保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到哪里去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不同年龄段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有无区别?
    不同年龄段的参保人员,适用的政策有区别。本地区开展试点时,根据不同年龄,分为青年人员、中年人员、老年人员三类。
    青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城乡居民。
    中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
    老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城乡居民。2009年试点的区县(自治县),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青年人员参保政策
    (一)缴费构成
    1.个人缴费
    青年人员目前年缴费标准有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年缴费,当年选定申报的缴费档次必须在当年内完清费用。
    如果确属因病、因灾等原因当年未能按时缴费,可在次年度按规定申请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青年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在其个人账户中每人每年补贴30元(例如,某参保人员选择了100元的缴费档次,在其完清缴费后,政府补贴30元,补贴后当年其个人账户金额为130元)。
    其中,对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例如:某重度残疾参保人员,本人选择了100元的缴费档次,则政府代缴40元,本人只缴60元。在其完清缴费后,政府再补贴30元,补贴后当年其个人账户金额仍为130元)。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39个月。
    (四)青年人员在没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该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扣除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中年人员参保政策
    (一)缴费构成
    与青年人员相同。
    (二)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缴费年限有以下几种规定:
    1.中年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有两种选择:
    一是可按本人59周岁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同时,其一次性补足的缴费年限也按每年30元给予政府补贴。一次性补足金额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是也可不补足到15年,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中年人员在开展试点之年未参保缴费或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允许一次性补足到15年,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与青年人员相同。
    (四)中年人员在没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与青年人员相同。
    九、老年人员参保政策
    一、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意义。
    我市建立居民养老保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
    二、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三、 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哪些人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1、因自动离职、被开除、被判刑而离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
    2、我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本人因被开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动离职、被除名而离开城镇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3、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人员。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什么标准?
    1、1993年2月28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并按月计算补缴额度,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此规定完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建立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可否只补缴1993年3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1993年3月及其以后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及其以上,才能申请补缴1993年3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判刑人员可以在服刑期间按《处理意见》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判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能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释放后,符合《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养老金如何计算?
    符合本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分段计发:
    1、1993年2月28日及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计算基本养老金。
    2、1993年3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按退休当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六、参保人员发生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在未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等情况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如何处理?
    一次性补缴的1993年3月及其以后年度的费用,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处理;补缴的1993年3月以前年度的费用,本金退还参保人。
    七、参保人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费用又如何处理?
    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处理。
    八、补缴费时间对领取养老待遇有何影响?
    1、在2013年1月及其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申请参保缴费,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完清缴费,符合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3年2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2、对2013年2月至我市2012年度社平工资公布之月,办理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完清缴费的,从其领取待遇之月起计发增加的养老待遇。
    3、2014年1月及其以后完清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九、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和“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按《处理意见》规定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新增养老待遇如何计算?
    以上三类人员,不得补缴1993年3月及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完清1993年3月以前的一次性补缴费用后,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从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十、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年限,是否享受养老金调整政策?
    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年限,享受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以后年度的养老金调整政策。
    十一、在哪里办理相关的补缴手续?
    已参保的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未参保的向户籍地社会保险局申报。
    过去,参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的,需延迟缴费,直到缴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如今,其中一部分参保者可选择一次性补缴。
    其实对于重庆社保补缴每年时间是什么时候当地相关政府机关规定的是什么时候都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多少年没有缴纳还有没有缴纳社保人员的工作方面都是有着相关的说明,对于不同的工作索要缴纳的社保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说对于这个情况我们首先要看自己是做什么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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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5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