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集资案中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 |
释义 | 生活当中有很多的合作和投资关系,都是因为担保人的存在,担保人在中间起到了一个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有很多非法集资的案件当中也存在着担保人,那么公安机关在将非法集资案件破获以后,非法集资的主要责任人肯定是逃脱不过法律的制裁的。不过,有些人比较疑惑的一个问题是非法集资案中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 一、非法集资案中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怎样可以起诉非法集资行为 (一)准备好集资诈骗案报案证据材料 1、提供嫌疑人伪造的集资证件、文件、隐瞒事实的集资说明书等材料。 2、提供娣嫌疑人虚构的非法集资的“海报”。如广告、启示、通知、“特大喜讯”、“送你福音”、“最新消息”、等材料。 3、提供嫌疑集资诈骗的债券、存单、票据、欠据、支票、汇票、借据等材料; (二)集资诈骗罪报案材料列表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资金流向。 6、本罪起点:个人 10 万元以上;单位 50 万元以上。 三、非法集资怎样认定?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 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因为担保人受到我国担保法的法律制度约束。既然从中进行了担保,那么不管是其中哪一方违约,担保人都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尤其像非法集资案件,如果担保人本身就知道属于非法集资,仍然为其提供的担保,这法律责任还是非常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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