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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的判决书是怎样的?
释义
    法官作出判决之前会给被告人机会承认自己的罪行以求得适当地减轻处罚,但是有些被告人从始至终就没有任何的悔意并且坚决仍未自己没有过错而拒绝认罪,直到法官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作出了最终的判决。那么,被告人不认罪的判决书是怎样的?
    一、被告人不认罪的判决书是怎样的?
    被告人不认罪最后得出的判决书也是一样的。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X民初字第034号
    原 告:张XX,女,汉,1989年9月7日出生,X省X县人,
    大学在读,XXXX大学09级学生,住XXXX大学X栋xxx
    号寝室。
    委托代理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王XX,男,汉,1990年6月10日出生,X省X县人,
    在校大学生,XXXX大学09级学生,现住XXXX大学XX
    栋XXX号寝室。
    辩 护 人: 吴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人身伤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李XX,
    被告王XX,辩护人吴XX,证人韩XX、韦XX、王XX、罗XX到庭参加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纠纷,在XXXX大
    学人工湖凉亭处发生争执,原告以用水果刀自杀威胁被告不要与其分
    手,被告夺过水果刀,阻止其自杀,但是在过后的争斗中,原告身体
    失去平衡时向被告倒去时,故意制造过失与意外,将原告腹部刺伤,
    造成原告轻微伤害,住院治疗一个多月,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住院费
    3000.00元,医疗费3600.00元,营养费800.00元,交通费300.00
    元,精神损失费6000.00元,共计137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被水果刀刺伤,纯属意外事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承担原告的上述费用,但是出于道义,愿意给予原告4000.00元的慰问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纠纷,在XXXX大学人工湖凉亭处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夺下原告欲用来自杀的水果刀,阻止其自杀,在后面的争执中,原告脚下一滑,身体失去平衡,倒向被告,被告忙去撑扶,被告由于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手中的水果刀会将原告刺伤,导致原告的腹部被水果刀刺伤,造成原告轻微伤害,住院一个多月,从而产生住院费3000.00元,医疗费3600.00元,营养费800.00元,交通费300.00元,精神损失费6000.00元,共计13700.00元。后因赔偿费用发生争执,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辩称,证人证言,水果刀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因过失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理应赔偿,原告之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责任之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受到伤害,被告应负全部责任,由于是原告自己不小心滑到,被告出于好心,过失导致原告受伤的,所以原告之精神损失费用40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赔偿原告住院费住院费住院费3000.00元,医疗费3600.00元,营养费800.00元,交通费300.00
    元,精神损失费6000.00元,共计13700.00元
    2、 本案诉讼费5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第二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上交上诉状1份,副本2份。
    (本卷与原本核对无异议)
    2010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韩XX 审判员:鸣XX 年11月19日 (院印) 书记员:仲XX
    以上就是一份被告人不认罪的判决书范本,虽然上文并不能代表所有的判决书,但是判决书基本上的格式大致如此而不能被随意改变,法官在内容上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的情形作出调整,但是最后的判决并不是绝对依据被告人的认罪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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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