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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人协议离婚双方是否可以处分子女财产
释义
    【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高女士1990年结婚,1991年10月生下女儿王-晓,2011年5月王先生与高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女儿虽成年,但仍在读大学没有经济收入,双方各负担女儿大学费用一半,每人5万元。房产两套,其中房产面积为75㎡的小房归王先生所有,女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房产面积150㎡大房归女方及女儿所有,因该房产已经登记在女方及女儿名下,故保持产权现状不变。家中现金、及其他财产归女方和女儿所有,供女方和女儿生活使用。
    双方依据此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在办理小房的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证上不仅有女方名字,还有女儿名字。虽然王女士同意协助王先生办理产权过户,但是也只能将自己的份额过户给高先生,女儿那份,还要女儿同意才能过户。但是女儿考虑到父亲是因为第三者才与母亲离婚的,不愿意原谅父亲,因此,不同意协助父亲过户。
    高先生与女儿屡次协商不成,无奈将前妻和女儿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或者女儿协助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后,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父亲不再要求女儿协助过户,女儿同意该房由父亲居住至终老,女儿绝不中途转让该房产份额。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高先生与王女士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在协议签订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另一方反悔的,必须在一年内提出财产分割之诉。如果协议签订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即使该协议看起来似乎“不公平”。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协议,它带有协议双方的感情在里面,一方所做的妥协或者让步往往有更深层的原因或者掺杂了感情因素。在本案中,亦是如此,表面来看,高先生在协议离婚时,分割的财产较少,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女儿的生活和学习,另一方面是因自己出轨而心怀愧疚或者以少分财产尽快获得单身自由。因此,该协议不具备可撤销的理由。
    如果该协议无效,唯一的理由只能是该协议处分了女儿的房产份额,而该处分属于无权处分。无论女儿是否成年,夫妻在协议离婚时都无权代女儿处分其房产份额,尤其要女儿放弃房产份额这种“损害其财产权益”的处分。如果女儿没有成年,则该处分必然导致协议中的该条款无效,如果女儿已经成年,则要征得女儿同意,否则,该处分同样导致该条款无效。但是,协议中的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整体无效,王先生不能以此要求撤销协议。
    法官讲明以上法理时,王先生同意做出了让步,不再要求女儿必须过户,而是希望女儿能给自己一个容身之所。而女儿之所以不愿意配合过户,也是为了避免父亲的财产被他人觊觎,因此爽快答应父亲可以终生居住在该房屋,不会打扰父亲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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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