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发高温费不及时是否可以投诉? |
释义 | 高温补贴制度是我国实施的提高广大高温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我国政府的爱民的特点。但是,很多人对于高温补贴发放不及时的处理方法不是很了解。那么,企业发高温费不及时是否可以投诉?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国家规定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 (一)高温津贴标准包括: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未制定的分别为,黑龙江、西藏、青海等四个省份。 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在这28个省份中,有13个省份发放标准为按月发放,另有15个省份按天发放。 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为225元;最低的为广东省,为150元每人每月。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为贵州、河北,8元每人每天,与天津相差2倍。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的多数为东部地区。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 (二)注意事项 1、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2、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 3、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4、我国《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也就是说中暑也是一种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必须先去认定。 二、企业发高温费不及时是否可以投诉? 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样的高温天气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33℃以下的情况下作业,没有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到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受理中心或拨打举报投诉进行举报。 如调查发现用人单位有拒发高温津贴的行为,他们将要求用人单位立即给予劳动者发放津贴,如不执行将依法依规对用人单位做出处理。逾期未改正补发高温补贴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津贴,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2、高温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但却将高温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高温津贴用工单位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额外支付。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高温条件下充从事工作的人,有权利可以在六月至八月内,以获得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高温补贴发放的。若是遇到公司不发高温费的问题,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的。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获取高温补贴是我们的权利,大家一定要用法律的知识来维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企业发高温费不及时是否可以投诉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高温费的发放具有强制性,不能无故拖欠;如果遇到不发补贴的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继续浏览下方延伸阅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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