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受贿案辩护词怎么写? |
释义 | 一、共同受贿案辩护词怎么写? 共同受贿案辩护词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行贿案件一审辩护人,和**律师所***律师一起,出席今天的庭审,履行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职责。 开庭前,本人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刚刚又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我们认为,本案只是事实之辩,证据之辩,不是法律之辩。即行贿事实有没有发生。以及被告原先的虚假口供是如何形成的,这两个焦点问题上。根据我们的审查和调查,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违法办案造成的假案,是先有所谓的受贿人口供,再违法逼取被告的行贿虚假口供,被一审认缓刑相引诱,以被告认罪方式错误定罪的。现在发回重审,给了本案一个重新查明真相的机会。同时,该案的受贿人和其他行贿人的一些案件的审理,同样遇到了虚假情节和严重刑讯逼供的问题,***、***等律师也为***在进行无罪辩护,无法强行定罪,因此需要法庭综合考虑,依法独立办案。 本案原审发回重审,表面上是法院审判中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实质上是检察机关违法办案导致了法院的违法审判。请法庭从宏观上把握以下几个侦查中大的违法事实: 1、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检察机关逼取***的假口供后,不是客观地去查证,而是确定***集团***肯定行贿了,不是客观地听取辩解,平等地收集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查证赃款的来源和去向证实犯罪,而是把重点放在逼取虚假的口供上。 2、割裂审判,制造冤案。本案涉及的指控受贿人***、***、***、指控行贿人**集团***、**公司***、**公司***,都是同一专案组、同一办案点侦办的案件,法律关系同一,行贿受贿关联的“窝案”,理应同案起诉、同案审判。但是都被检察机关分割到各个法院起诉。而且没有让一个证人出庭互相质证。其目的,就是不让他们互相见面当庭对质,便于搞混案情,按既定目的制造冤案。***案、***案,律师都强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都没有被法院允许。而且,这些证人都被关押,不存在不愿出庭,或者通知不到的情况,只需法院一个传票即可到庭,法院为什么不敢传?就是害怕检察院。因为这个案件是安徽省检察院反贪局侦办的,基层的检察、法院谁敢不听?各审理法院都害怕当庭对质查明真相,害怕假证穿绷,无法帮助检察院把假案判掉。我们的刑事审判目的,本来应当是查明真相,把住最后一关,但是现在我们的审判目的,就是帮助检察院制造错案,巩固他们的错案成果,防止错案追究。这样没有基本立场的法庭,何其可怕?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认为,本案现在已经完全可以证明是一个假案。能够定案的客观书证物证一件也没有,定案的只有被告的口供,而口供的违法性、虚假性已经铁证如山。刑事案件是控方建立令人可信的证据体系。如果没有证据就只能认定无罪。而这个证据不能靠违法获取的口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郑**有行贿行为,且侦查取证过程中对被告人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情形,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对于所谓行贿受贿案件,贿赂来源不明,去向不清,没有令人信服的请托事由和前提,不能证明存在贿赂事实。因此,这完全是一个假案。 请求贵院吸取原判错案,被发回重审的教训,查明本案事实,坚守法律良知,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综上所述,贪污受贿是职务犯罪,有些人参与共同受贿,如果被检察院起诉,其可以委托律师在庭审的时候辩护。通常,律师用书面辩护词的方式阐述自己的意见,对于共同受贿的数额及情节及受贿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做出一一的辩护,被认为是从犯的,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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