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分期建设如何核算 |
释义 | 我公司是生产经营性企业,征地500亩,分两期建设。现在一期正在建设,已有部分项目投入生产运营。我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土地计入在建工程,待工程竣工验收时与房产一起计提折旧。但制度中没提未使用的二期土地应怎样处理。 对于生产性尚未使用的二期土地摊销问题,我认为既然已投入土地计入在建工程,等竣工结算后与房产一起计提折旧,就是要做到收入与费用配比。但二期土地没有使用,又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条件,在二期建设前不产生任何收益,如果用一期运行收入去配比二期闲置土地的摊销,显然不符合收入配比原则。请问我的想法是否正确? 【解答】 公司未执行新准则,土地使用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未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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