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赵某和张某原为合伙关系,合伙期间赵某揭贷款购车一辆,因经营不善赵某退伙,车辆留给张某使用,并把还款存折交给张某,约定由张某代赵某按月偿还贷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两年后,张某不再偿还贷款,致使赵某信用受损被银行列入黑名单,赵某遂以张某违反租车约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车辆并支付,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赵某返还车辆,但违约金因为没有书面协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所交按揭款,赵某认为张某所交按揭款大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只有最后一笔没过诉讼时效。请问律师究竟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呢 邓*友回答: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本案中张某方之所以起诉,是针对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其返还赵某车辆,才主张要求返还代赵某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应该说明确知道权利被侵害从此时开始计算较为合理。因此诉讼时效没有问题。本人还认为诉讼时效不是该案的主要问题,该案的关键问题是赵某方没有返还按揭款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因为双方约定:赵某退伙,车辆留给张某使用,并把还款存折交给张某,约定由张某代赵某按月偿还贷款,要注意的是车是给张某方使用,其还的按揭款应当是车辆使用费,因此,该款项无需返还,赵某方可以按照市场行情要求张某方承担租车费进行反诉为好。 律师解释: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我们民事诉讼时效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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