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关系纠纷答辩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
释义 | 劳动关系纠纷答辩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外,而与劳动关系完全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从上述概念不难看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XXX不是答辩人单位的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受答案辩人的管理与支配,申请人所称“事实劳动关系”也不能成立。 XXX等出工者都不是答辩人单位的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隶属关系。 答辩人为了保证自己的一些季节性、临时性或者突击性工作事项的完成,常常采用发包形式,通过当地农村基层组织或者某承包人将这些工作交由附近的农村村民完成。具体的操作方式是,由答辩人根据自己的工作量与相关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或者相关的承包人员约定工作事项、出工人数、完工时间及工作报酬;双方商定后,由村基层领导或承包人负责组织人员出工;答辩人凭出工者的身份证登记考勤并发放劳务报酬。至于村基层领导或承包人指派谁出工,谁哪天出,哪天不出,谁出几天,不出工是否请假等与答辩人毫无关系,也不受答辩人任何制约,答辩人只按出工者的出工天数支付报酬,出工者与答辩人并无人身依附关系。因此,XXX并不是答辩人单位的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隶属关系。 XXX与答辩人之间只是按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XXX不享受答辩人单位的其他任何待遇。 根据答辩人与XXX等出工人员的约定,2008年X月的劳务报酬约定为每日XX元,而X月为每日XX元(见证据三),XXX在答辩人处工作了XX天,获取的劳动报酬为XXX元。这说明XXX和答辩人之间的关系,仅仅是按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XXX不享有答辩人单位的其它任何待遇。这种劳务与报酬的交换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特点。 此类问题的处理会有不小的难度,如果自己丧失法律上的主动性就会导致自己的问题无法有效的处置,有关的答辩对于自己的权益维护有着充分的法律基础,只要自己准备的充分就可以合理的解决,但是需要自己留意有关的细节,尽量减少自己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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