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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释义
    一、法律特征: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
    二、悬赏广告的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条件:
    1、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2、悬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无效的情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
    ·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
    ·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
    裁判摘要:悬赏广告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履行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即构成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要约人不得以悬赏广告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拒绝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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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