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
释义 | 一、法律特征: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 二、悬赏广告的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条件: 1、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2、悬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无效的情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 ·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 ·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 裁判摘要:悬赏广告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履行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即构成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要约人不得以悬赏广告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拒绝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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