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治理执法难的原因和对策 |
释义 | 关键词:环境执法;原因;对策 内容提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这一新生的难题,在环境的诸多问题中,环境执法难问题已经困扰各国政府很长时间,这个问题的原因何在以及其对策为何,本文从不同的几个方面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浅析。 在推进依法治国、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规范环境执法对实现中国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环境执法是国家环境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推进,环境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形成了较完善的环境法体系,虽然如此,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现状仍不容乐观。环境执法难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环境执法难是环境法律法规无法正常实施的非常态表现。在新形势下,加强对环境执法的保障与监督,不断改进环境执法工作,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环境法治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 一、环境执法难的原因 (一)环境主体的原因 1.环境执法主体的原因 (1)执法队伍薄弱 当前,环境违法行为呈现出多样化、隐藏化的特点。环保部门执法装备落后,人员编制紧张、经费不足、机动作战能力低,不能对环保违法行为准确、迅速地作出反应,无法及时调查、收集重要证据。执法程序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2)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环保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环保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滞后,有的环境执法主体对环保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污染的巨大危害没有深刻的认识,缺乏科学的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片面强调GDP增长与招商引资,忽视环境保护工作,甚至干扰和限制环境执法,致使有的地区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2.公众的原因:环保意识有待加强 当前,人们的环保意识虽然比以前有所提高,但是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公众的环境意识,尤其是环境参与意识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在面对环境问题过分依赖政府,对环境执法缺乏了解,甚至同情排污者,给环境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二)立法和执法的原因 1.环境立法不够配套、完善,使环境行政执法难以准确到位 虽说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环保的法律、法规、标准很多,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立法的,存在诸多的空白、缺陷和盲区,比如热污染、机动尾气污染的立法防治;有的法律法规本身内容比较空泛、太软、太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少,比如环境总量控制有关内容;有的法律法规缺乏配套措施,比如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缺配套实施细则,且对工业噪声污染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致使环保执法面对违法行为时常束手无策,难以进行有效的现场执法。对于重污染企业、“十五小”、“新五小”的关停,环保部门有权罚款,但无权限期治理和关停。再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立法的本意是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问题,应是项目不符合“三同时”制度规定就处罚,而不应该是不符合“三同时”制度的要补办手续,不补办手续再罚,这样就为建设项目的未批先建创造了条件,使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偷偷”建成,造成既成事实,这样的结果完全背离了立法的本意,为地方保护主义者的不作为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借口。环保法律法规往往注重于对法人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而忽视对个人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追究。环境保护虽然被国家确定为基本国策,但就其实际情况而言,环保的法律法规与这一国策地位相比远不相符,其中重要的方面就是手段不硬,制约因素多,法律法规没有像赋予工商、技监、税务等部门所拥有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强制执行手段,一定程度上造成环境执法有法难依,执法疲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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