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网络侵权责任 |
释义 | 一、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1.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中间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事实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特殊形式。 1.提示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A.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B.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只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而非全部连带责任)。 2.知道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咨询网律师提示: ①网站连带责任范围: A.违反提示规则的网站连带责任范围是“损害的扩大部分”; B.违反明知规则的网站连带责任范围是全部连带责任。 ②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提供网络用户注册资料的义务。 ③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类型: A.因特网联机信息服务供应商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是指利用IAP线路,通过设立的网站提供信息服务供应商; B.因特网接入服务供应商IAP(internetaccessprovider):是指主要投资建立网站中转站、IP地址分配、电子布告版BBS等供应商; C.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IPP(internetplatprivider):是指为用户提供信息交流和技术服务空间的提供商。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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