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产生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产生程序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个程序由以下几个步骤构成: (1)方案确定 《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确定的程序,所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方案公告 《土地管理法》仅仅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至于在哪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则语焉不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规定:“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这里的“乡(镇)、村”同样应当解释为乡(镇)人民政府办公所在地和村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 (3)听取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上报批准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便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问题复杂,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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