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政府环境民事责任 |
释义 | 【摘要】法律规定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意味着政府承担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违反这一义务不仅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且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类型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直接由于政府决策失误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发生或加剧时,政府应该直接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政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污染者造成公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政府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即当污染者无力承担或者找不到责任人时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尔后政府对污染者享有追偿权。【英文摘要】Thegovernmentshouldberesponsiblefortheenvironmentalquality,asthelawprescribes,andthatmeansthegovernmentshoulduseallpracticablemeanstoassurethesafetyofenvironment.Whenviolatingtheobligation,thegovernmentshouldnotonlybearadministrativeliabilitybutalsocivilliabilitywhichincludesdirectliabilityandsupplementaryliability.If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ordamageiscausedoraggravateddirectlybythegovernment‘spolicyblundersorimproperadministrativeactions,thegovernmentshouldbearcivilliabilitydirectly.Ifthegovernmentdoesn’tfulfillthesafetyassuringobligationsandpolluterscausepersonalorpropertydamage,thegovernmentshouldbearthesupplementaryliability,namelythatthegovernmentshouldbeartheliabilitywhenpolluterscannotaffordorcannotbefound,andthenobtainstherecoursetowardspolluters.【关键词】环境污染;安全保障义务;政府民事责任;补充责任【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pollution;Safetyassuringobligations;Civilliabilityofgovernment;Supplementaryliability引言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污染发生后,侵权人是当然的责任主体。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复合性、侵害范围广泛、损失巨大等特点,常常会出现侵权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根本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此时,除了行政责任以外,政府是否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呢?发生污染事故后,政府是否可以仅仅让几个官员引咎辞职”就可以了事了?政府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救济到底是一种恩赐还是政府本身的责任?本文将就上述问题对政府环境民事责任进行探讨。一、政府环境责任现状分析关于我国环境质量的现状,有学者用了三句话概括: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生态环境仍在不断恶化;资源短缺呈不断加剧之势。[1]当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环境质量已经恶化的情况下,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虽然排污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以及修复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责任主体确认困难和企业负担能力有限等原因,污染者负担”原则并不能完全落到实处。[2]此时环境质量恶化的后果只能由受害者默默承受吗?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现状到底如何?是否合理?(一)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现状有学者对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的总体情况进行了概括:我国过去立法往往热衷于权限的赋予,缺少责任的规定,这是立法失衡的一个地方。此外,我国历来缺乏责成政府或者有关领导对其领导和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现象承担法律责任的传统。一方面是由于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即使有规定,也由于没有落实执法机构及明确责任形式,使之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的原因是违法者的动机往往被认为是为公(或为小公)不为私,因而在追究责任时往往从轻,以党内处分代替法律责任。追究行政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工作上的法律责任主要限于刑事责任中的渎职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罪等,而就他们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消极抵抗、阳奉阴违、另搞一套等行为则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起不到法律威慑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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