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面对目前的立法状态,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展开实践探索,寻求行之有效的操作途径,以准确把握破产重整的启动要件,具体做法包括: 第一,对不同的重整主体,各地法院一般按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审查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即可,不作其他方面考察。然而,当企业破产会引发连锁反应,造成职工、债权人群诉群访时,法院为稳定大局,会给予重整更多关注。观察各地的成功案例,可以发现重整企业以具备一定社会影响的大型企业居多,其中尤以上市公司最为常见。 第二,对重整能力,大部分法院并不重视,其启动程序更多着眼于平复眼前矛盾,如安抚职工等,对运行效果不作判断;但也有法院通过研究破产重整的立法精神,对此提出要求并展开了可行性研究。 第三,对重整原因中的“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大部分法院仍依“资不抵债”作出判断,其界定与破产原因无明显区别。 第四,对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各地法院均不施以债权数额、比例等限制。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或者想要了解更多地法律知识,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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