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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规定存在什么不足
释义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了六项共益债务,这些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清偿。这些规定基本上是合理的,但其中第5项规定的是“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小编认为不应将其规定为共益债务。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有两种:一是单位担任管理人,一是个人担任管理人。如果是单位担任管理人,则实际的破产管理工作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行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由所在单位赔偿;如果是个人担任管理人,法律规定其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其在执业过程中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因此,企业破产法将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规定为共益债务,由破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必然减少破产财产的数额,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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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