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人身侵权他都要赔偿,是大家不太能够理解的,因为毕竟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话,不能够用金钱来进行价值方面的衡量,那么人身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是什么?法律当中规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够协商的话,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 一、人身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人身权益受侵害,因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不能计算金钱价值,往往难以计算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裁判实践中采取以侵权人所获财产利益作为被侵权人所受财产损失的办法。若干年前某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的擅自采用某著名田径运动员肖像制作商业广告的案件,即已采用这一办法。《侵权责任法》第20条将此项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条文,具有意义。 须注意的是,侵害“人身权益”中的“生命、身体、健康”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非财产损失)之计算,已在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因此,本条第2句“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应指侵害“生命、身体、健康”之外的“人身权益”,如侵害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的情形。 二、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兰X,男,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亚X,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26.4元、误工费208.35元、交通费80元、鉴定费300元、财产损失费50元,合计赔偿2264.75 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 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亚X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兰X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6.4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兰X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如果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的话,应当按照由此所得到的利益来进行赔偿,如果获得利益不能够确定的话,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到法院来起诉,要求法官进行判决具体的赔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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