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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损失侵权代理词是什么
释义
    财产损失肯定会有侵权问题,那么,财产损失侵权代理词是什么,代理词就是依据有关法律对于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进行一个概括,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代理词的确定就意味着双方的司法审理程序已经进入实质阶段。
    财产侵权包括侵占财产和损毁财产两种情况:所谓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所谓损毁财产,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财产功能价值的降低。 财产侵权的结果将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主要是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财产损失侵权代理词是有关法律对当事人司法要求。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原被告之间系侵权法律关系而非委托法律关系
    首 先,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恰好证明在该案中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其次,原告提交的行驶证可以证明在该受损车连属于原告所有,原告系此次侵 权行为的受害人。再次,法院在立案辨别案由的过程中将该起纠纷案由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进一步明确了该案属于侵权法律关系。最后,原告辩称原被告之间达 成口头协议成立了委托合同。委托关系的建立基础是合同双方的彼此的信任。但委托人王某某竟然不认识受托人熊某某,作为一个理性的委托人,又怎能将价值上万 元的汽车随意的委托一位自己不认识的人保管呢?原告主张与被告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并无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相反在该法关系当中,有侵权行为,有受 害人,亦有损害后果,那么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联系呢?
    原被告之间的赔偿收条系被告代侵权人履行侵权之债
    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在原告举证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可以固定本案实际的侵权人。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与财产损害赔偿有因果关系,故被告熊某某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被 告愿意赔付原告车损是因为担心本案实际侵权人因赔付不及时在量刑上有影响(刑事案件已另案处理),实际侵权人的友人熊某某在事发后积极与原告取得联系,并 征得原告同意后代为赔偿车辆损失。此点,原告举证的收条系原告收取熊某某代为赔付款,已经证明原告以默认的方式同意被告作为侵权之债的代履行人。按照《合 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应向侵权之债的债务人请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当事人来说,一旦自己的财产损失,就会涉及侵权问题,所以,对于这类问题最为关键的就是代理词的确定,只要当事人代理词写好,就可以进行相应的司法程序,一旦通过法律手段就可以很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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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