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是怎样的 |
释义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是以双方人身关系完全平等为依据的。也就是说,有了夫妻人身关系,才有夫妻财产关系。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物质上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农村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夫妻享有平等权利;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协议清偿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双方经合理划分的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受法律保护,等等。关于归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是不问各自所得多寡的,不管夫妻各自收入有多大差别,甚至一方没有收入,在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权上,夫妻享有平等处理权。在平等协商处理共有财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另外,法律认可夫妻在财产问题上的约定有效。财产归谁所有的约定,应当是双方自愿的、合法的、不损害一方合法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如:父母子女)和社会利益的。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具有损害性的财产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根据婚姻法第13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另外,夫妻在结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结婚时双方未约定仍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比如,拖拉机共同用于耕作,房屋共同居住,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婚前双方用各自的钱合在一起购买的结婚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指出的是,属于子女所有的财产,如未成年人获得的科技小发明奖金、参加体育运动比赛获得的奖金、受赠予的财产等,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父母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一方出国所得劳务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出国从事劳务活动获得的劳务报酬,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同在国内的一方参加劳动生产或工作的收入一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因为一方在国外劳动,就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把在国外所得的劳务费归个人所有。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稿酬、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不论其在何时何地取得的,只要他处在婚姻关系之中,该收入就同他的夫妻人身关系相联系,成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应遵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并照顾女方权益,出国的一方不得以自己收入比对方多而多得。 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虽说不在一起过夫妻生活,实际上双方也都没有行使和履行夫妻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仍是合法夫妻,分居的期间不论是长是短,依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法第13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后,在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应归个人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夫妻感情不和并长期间分居的实际情况出发,要求对这种共同财产平等协商处理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分居期间,夫方妻方各自处理其所得的财产,无须论究责任,可以认为是合乎生活情理的。如果夫妻和好或者离婚,则应依法按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处理。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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