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婆婆送儿媳项链,离婚时项链要如何分割 |
释义 | 案例: 小李与女青年张某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同年8月举行婚礼前一天,小李的母亲送给张某一串昂贵的女士钻石项链。现在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如何处理这串金项链,发生了争执并起诉至法院,小李认为这串项链属于共有财产,应予以分割。张某认为,是小李母亲在他们举行婚礼前赠给她的,是她的个人财产,那么这串项链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评析: 婚姻法条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取得结婚证书起,到离婚时或者夫妻一方死亡时止。这个期间双方可一方的劳动收入及继承、接受赠与等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予合理分割。这串金项链是小李的母亲在他们取得结婚证三个月后才赠与张某的。这时小李与张某的夫妻关系已确定,所以,这串金项链是小李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与,张某的此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此项链依法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也可考虑到这一串项链一直是张某使用的,是否就分给张某,而从其它共同财产中,分割相应的财产给小李。 假设,此项链是小李和张某结婚前(领结婚证前)购买的一条项链,那这个项链就是张某的个人财产了,因为这属于小李的赠与,如果小李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条件,他是无权要求返回此项链的。再假设此项链是婚后两人共同买的,那这个项链是不是必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从理论界对此是有争议的,在实务中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有人认为这个项链是女士专用的,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哪些物品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理论界和法院对此争议很多,我认为: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但不包含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 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如果价值过大的物品划归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三、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那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此财产价值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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