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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
释义
    近几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很多案件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并且 容易成为案件争诉的焦点和难点。如何有效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让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受到影响。本文从农村离婚诉讼的特点着手,结合目前相关法 律规定,对当今司法实践中农村离婚案件中的抚养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一、农村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的特点
    在审理过程中,笔者发现,相较于城市,农村离婚诉讼因其固有的乡风民俗、子女数量多、经济能力差、隔代抚养普遍等原因存在一定特点,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矛盾尖锐持久,子女常常成为离婚的牺牲品。
    受传统观念影响,当前农村依然盛行早婚之风,加之婚姻的形成大多是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夫妻认识时间不长,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中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夫妻两地分居和受外界新事物的影响,更激化了矛盾。离婚当事人一方为达到离婚目的,常常不惜以牺牲子女利益为代价,或主动放弃抚养权,或不肯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严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2、生育子女较多,抚养负担较重,容易产生为逃避抚养义务而拒养的情况。
    由于农村传宗接代观念较强,一般的农村家庭都有2个以上甚至更多的子女,子女数量的增多不仅标志着抚养费用的增加,更意味着抚养义务和责任的加重。因此,一方面为减轻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为了减少精神负累以便将来顺利再婚,在出现农村离婚诉讼时,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了逃避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更有甚者,直接将子女丢弃在法院不顾。
    3、经济能力有限,无固定收入,给抚养费的判定和执行带来很大困难。
    农村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多为无固定收入的群体,在抚养费的判定上,如果依照当地的农村年均人收入,标准过低难以满足子女成长所需;如果依照当地生活水平,当事人又显然难以承受。过高的抚养费还会涉及到将来如何执行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农村妇女而言,在离婚后短期时间内,往往难以找到工作和再次结婚,无固定收入和经济来源,一些妇女自我生存都成问题,子女抚养费更是难以兑现。
    4、隔代抚养普遍,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并未真正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现如今,隔代抚养已经成为农村的一个普遍现象。由于夫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子女自幼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父母离婚时,因外出打工等原因,无力照顾孩子,即使将孩子判归一方,实际上孩子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并未真正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的生活水平和教育质量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二、子女抚养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在我国,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问题意见》等,上述法律法规对抚抚养方式、抚养权归属和变更、抚养费给付和变更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1、抚养方式
    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子女抚养问题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据此,我国婚姻法制度中的抚养方式以单方抚养为主,轮流抚养为辅。但在审判实践中,多以单方抚养为主。
    2、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在《子女抚养问题意见》中又详细地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若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相似,可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情况,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发生分歧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
    3、抚养权的变更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当初不想要孩子,可时间一长又想夺回抚养权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法律允许父母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意见》中规定出现下列事由,可提起变更之诉:(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4、抚养费的给付
    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及方式,直接关系到子女今后的生活。《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据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计算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的计算方式为:有固定收入的,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地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独立生活时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且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
    5、抚养费的变更
    抚养费的数额与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健康状况和受教育情况息息相关,由于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子女抚养问题意见》第18条列举了在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前提下,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予支持的3种情况:(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解决农村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建议
    父母的离婚,不仅从生活环境上对子女产生影响,若不能妥善处理也将有可能成为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的不利因素。要解决好农村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就应该从完善立法、建立监督机制、加强法制教育等方面着手:
    1、明确抚养费数额标准,保障未成年成长。
    由于农村离婚当事人大多为无固定收入者,因此,判定其抚养费主要是依据《子女抚养问题意见》第7条之规定“对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依据当地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确定”,但同行业平均收入往往无客观的统计数据可参照,基于此,笔者建议,应由国家或各省市出台相关的配套统计数据作为抚养费判定标准,一来可使法官的裁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来可涵盖青少年成长所需的营养加强费、教育培训费等特殊支出,更好地保障离婚家庭中子女的健康成长。
    2、加大执行力度,避免一次性给付。
    婚姻法中虽然规定抚养费的给付应采取定期给付的方式,但在实际生活中,为避免发生后续执行问题,大多数农村离婚诉讼当事人都要求采取一次性给付,而一次性支付的义务人常以支付了全部抚养费作为规避义务,推卸责任的借口。又因农村当事人大多是常年在外,四海为生,一旦给付完抚养费之后,双方之间就失去了联系,当子女出现重大疾病或其他需要增加抚养费的情形,要再找到另一方就如大海捞针,十分困难了。而且,由于封建思想作祟,农村当事人往往以抚养费的结清作为 “脱离关系”的标志,若一次性给付完毕,很可能出现监护人妨碍和阻挠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况,严重损害义务人的探视权。因此,抚养费的给付还是应该采取按季度、按年等定期给付的方式,但同时应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平时可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监督,督促义务人按照约定或判决的数额定期履行给付义务。一旦发生故意拖欠、拒付子女抚养费影响子女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由法院根据《子女抚养问题意见》第21条强制变更抚养权。
    3、引入监督机制,督促父母尽责。
    为了更加充分的保护离婚家庭子女的利益,保证父母的抚养义务实际履行,应该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就农村而言,笔者建议由村委会对离婚家庭子女进行备案登记,并对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进行监督。一是监督离婚家庭子女的基本生活状况。必须保障离婚家庭子女的生活不能低于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父母的经济能力实在有限,可以申请相关补助;二是监督离婚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情况。充分保护孩子的受教育权利,不仅限于九年义务教育,还应重点对高等教育适量增加抚养费金额。三是监督再婚家庭子女的成长情况,由于农村离婚诉讼当事人日趋年轻化,短期内可能再婚,再婚家庭子女的抚养问题更为复杂,村委会应加强对其关注和监督。
    4、强化法制宣传,树立婚育新风。
    部分当事人文化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模糊、文明观念扭曲、封建思想残留是造成当前农村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严峻形势的重要原因。政府应加大强法制宣传,一是提倡婚姻自由。逐步摈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方式,鼓励适龄男女通过自由恋爱加深了解,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再组建家庭,这样才能增强双方对家庭的责任感,有利于婚姻稳定。二是倡导男女平等。破除“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使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权力和义务,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杜绝家庭暴力,对稳定农村婚姻家庭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三是强化抚养责任。必须扭转当前农村居民中存在的“重生不重养”的不良风气和“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使农村居民认识到不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也不论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何方,父母任一方对子女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这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道德的普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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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9: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