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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权代理的相关责任承担
释义
    无权代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的当事人在没有相关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的现象。那么无权代理的相关责任承担是什么?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无权代理的相关责任承担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及责任,此点自不待言。而在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其向无权代理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时,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归于不存在。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问题。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包括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相对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很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如伪称代理人,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商业信誉等而就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我国法律对其承担责任的根据、构成要件、责任内容等未作具体规定,学理上的解释及实践上的做法亦各不相同,本文拟着重就这一问题作以分析说明。
    无权代理人究竟应负何种责任,履行责任拟或赔偿责任,《民法通则》未予言明。依学者解释,有认为对两种责任可依相对人选择而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者也有认为无权代理人只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完善无权代理制度的几个问题》,《辽宁大学学报》各国立法中也采取了此两种模式,即选择责任和赔偿责任。关于选择责任,如《日本民法典》第117条第1款规定:“作为他人代理人缔结契约者,如不能证明其代理权,且得不到本人追认时,应依相对人的选择,或履行契约,或负损害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179条有类似规定。关于赔偿责任,如《瑞士债务法》第39条规定:“明示或默示拒绝承认时,以代理人名义为行为者,对于契约失效而生之损害,如不能证明相对人知其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时,应负赔偿之责。”《意大利民法典》第1398条,台湾《民法典》第110条也采此模式。
    根据上文可知,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将会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如果您还需要了解其他的法律内容,您可以在法律咨询网的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或者直接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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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4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