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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一年内可以更改孩子抚养权吗?
释义
    一、离婚一年内可以更改孩子抚养权吗?
    离婚一年后,不负责抚养的一方想就更孩子抚养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子女年满18周岁的,无需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所以孩子年满18周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在满足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之后,接下来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条途径来变更从而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一)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离婚时双方都可协商解决很多问题,变更孩子抚养权也不例外,协商是很多问题解决的首选方式。
    (二)如协议不成,可通过打官司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孩子抚养权。
    (三)抚养权变更需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为离婚时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三、怎样变更子女抚养费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
    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离婚一年内显然是可以更改孩子抚养权的,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应当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明确的界定,达到一致意见后写入离婚协议,双方需要共同遵守协议中的各项规定,并履行好双方的责任,如果出现抚养权问题或者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就需要到司法机关另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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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