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通则劳务关系有哪些 |
释义 | 民法通则劳务关系有哪些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民法通则》是法律还是通则 是法律,是我国现行的基本法之一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共分9章156条。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1986-04-12 【生效日期】1987-01-01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在劳动关系的组成之中,劳动双方关系大致是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就是劳动者,要成为付出劳动关系的另一方所在单位进行劳动活动的相关成员,在开始正式的劳动之后就应该要遵守单位内部的相关劳动规则与制度.以上文献全部是法律咨询网小编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悉心收集而来,您还可以前往官网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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