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病故前夫的债务 判她无还款责任 |
释义 | 病故前夫的债务判她无还款责任法院:欠款已超过了诉讼时限银-凤与丈夫王*男离婚两年多后,前夫因病去世。前夫朋友和同事要求银-凤归还王*男所欠借款,朋友张某更是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75000元债务。审理后,法院一审判决借款合法有效应该归还。但是,银-凤认为自己对前夫借钱的事情不知情且一人带着孩子经济并不宽裕,因此,银-凤提出了上诉。近日,成都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丈夫的所欠债务已超过了诉讼时限,银-凤不构成还款责任。一审:判她归还前夫债务及利息2004年4月,银-凤与王*男协议离婚,离婚后,孩子跟随银-凤一起生活,男方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500元,支付银-凤生活费500元,共同所有的房子及家具家电归女方所有。2007年1月,王*男因病去世。不久,王*男生前的朋友和同事找到银-凤,要求她归还王*男在外面所借的共计12万余元钱物,其中金额最大的一笔为75000元,是2001年12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借条中这样写道:“今借到××同志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整),借款期限一年,一年期限内还款不计息,超过上述期限按国家银行同期利息4倍计息,并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不受还款期限时效制约。”得知王*男死亡以后,婚前财产都给了前妻银-凤,为了要回这笔借款,王*男的朋友张某将银-凤告上了法庭。一审后,法院认为,该借款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并约定了“不受还款期限时效制约”等,因此借款合法有效,判决银-凤归还张某借款75000元及其利息。二审:超诉讼时限视为自动放弃面对一审判决,银-凤认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王*男在外面借的钱,75000元对于她来说无异于一个天文数字。于是,不服判决结果的银-凤提出了上诉。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均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借款是否超过了诉讼时限。承办法官认为借条上写明的“不受还款期限时效制约”是用来规避法律条款中对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的”不予认可。据此,法院认为该笔借款应该按其写明的期限一年算起,因此,至2002年12月14日到期后,两年之内当事人没有主张权利,视为自动放弃。最终,法院终审判决银-凤对原告主张的所有借条均不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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