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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人离婚程序须知
释义
    军人离婚程序须知
    我国婚姻法对军人离婚实行特殊的法律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人婚姻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保护军婚。
    因为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国家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一、有关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
    1.现役军人是那些人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华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
    2.现役军人的配偶
    婚姻法中第33条规定中提到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就是指非军人一方。该条是对非军人一方对军人提出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婚姻关系中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人一方对非军人提出离婚,就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
    3.婚姻法第33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婚姻法第33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通常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必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主要是指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权。
    军人的重大过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军人的重大过错包括: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以上三项具体包含的内容在此不再重述,在以前的章节中具体讲述过。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两种,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军人离婚具体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比如张某(男,现役军人)与陈某(非军人,女)结婚后夫妻经常闹矛盾,不能生活在一起。陈某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受理案件的法院是陈某住所地的法院。
    三、军人离婚的办理
    军人离婚办理的程序与普通公民办理离婚的程序相同,但是军人离婚又具备其自身的特性。军人家庭的稳定,对于国家和人民有着非常的、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协议离婚的程序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对于军人离婚,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规定中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协议离婚的程序,我在本书的第二编中有具体的讲述,在此不再重述。军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依照本书中第二编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二)军人诉讼离婚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适用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
    1.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军人离婚起诉的条件与普通民事离婚案件起诉的程序相同。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与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具体民事起诉状的写作见本书的第三编中的法律文书写作部分。
    (3)诉讼费用的交纳与法院受理一般离婚案件诉讼费的交纳数额相同。
    2.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3.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军人离婚案件全国大部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三)军人离婚时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
    军人离婚时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与社会上的当事人情况基本相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对于军人在部队期间发生的涉及因身体伤残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一般都视为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凡是具有特定性、专属性,应将其归入个人财产中。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这些带有个人专属性的款项,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对于军人发放的复员费、自助择业费等一次性计发费用,婚姻法解释二中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孩子抚养问题
    虽然是军人离婚,但是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也应当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依据《婚姻法》第36条及1993年11月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确定孩子由男方或者女方抚养。
    关于孩子的抚育费、抚育费的增加、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探视权的行使等等,均应当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关于以上内容在本书中有具体的讲述不再重述。有其他问题可以来法律咨询网咨询专门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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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