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各类案件审理范围和期限 |
释义 | 一、一审案件 (一)民商事案件 立案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5、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 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案件 立案条件:l、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5、在法定期限内起诉;6、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 立案期限: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理期限:在3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刑事案件 立案条件:1、案件类型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2、被告人?在案;3、属于本院管辖。 立案期限:7日决定是否立案。 审理期限: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 二、二审案件 (一)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 立案条件:1、上诉人是一审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2、一审判决、裁定是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3、在法定期限内上诉;4、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 二审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和法院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审结。 二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案件 立案条件:1、上诉人是一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上诉)或者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抗诉机关是与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2、一审判决、裁定是由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3、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者抗诉。 审理期限: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下列情况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一定要严格遵守有关审理期限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中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如无法按时审结,应转入普通程序。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由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案件的审理范围和期限的确定是根据案件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别,另外还有可能受案件的进程的影响,但一般情情况法律有所规定的是不能够违反的。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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