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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肖像权免责事由有哪些
释义
    在互联网潮流的当下,只要使用网络工具,基本上就没有隐私权可言。但国家的法律依然会约束着你的行为,在法律的条例中,还有着一些特别的情况是属于不违反法律的。肖像权是每位公民都有的,那么对于肖像权来说,侵犯肖像权免责事由有哪些呢。
    侵犯肖像权免责事由
    一般情况下,为保护公民的肖像权益,行为人未经本人同 意,擅自占有、使用、再现他人肖像的,都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但是,有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 人肖像的,不认为构成侵犯肖像权。这种例外情况一般有以下几 种:
    1、使用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比如,新闻媒体、网络传 媒为了报道新闻事件、先进事迹、主要活动,而在报纸杂志或网络 上刊登转载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政要、学者、被公开审判的犯罪 人等照片,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使用参加具有新闻价值的集会、游览活动的人的肖像。比 如,在全国各大公园免费开放的首日,很多电视台拍摄公园游人如 织的场景时,必然会摄录、使用到很多游人的肖像,此时,不能认定电视台侵犯肖像权。
    3、使用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比如,当前流行的 网络拍客。一中年男子骑自行车带着空花盆来到绿化带,将路边 装点节日庆典用的花束挖出来栽到自己的花盆里,带回家中。一 拍客用手机将该行为的全过程拍摄下来,放到网上,不能认为其构 成侵犯肖像权。
    4、为特定目的而使用肖像。比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民, 在报纸、网络、小区、街道等粘贴附有照片的寻人启事,为通缉罪犯 而在各种公共场所张贴通缉照片,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 照片,都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本质不仅在于当事人的合意,更在于以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当事人的意志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是以违约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一般而言,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较之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从而使违约责任更为严格。合同法的目标之一是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需要对免责事由作严格限制,以督促当事人尽可能履行合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等行为以及意外事故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可免责。侵权责任贯彻的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违约责任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负责。我国合同法在确定过错推定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同时,对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予以严格限制,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甚至排除了意外事故成为免责事由的可能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要求债务人首先对债权人负责——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以第三人造成损害,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要求免责。
    通过上述,对于侵犯肖像权免责事由的相关内容的详细解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如在最平常的新闻报道中,摄像机的镜头会出现一些人,但对于这些新闻工作者来说,他们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肖像权,只不过是按照新闻法有关条例正常工作。所以当自己需要进行肖像维权时,要知道你的维权是否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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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8: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