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全有抵押怎么办 |
释义 | 一、财产保全有抵押怎么处理 查封是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经常使用的强制措施,用以限制财产所有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的行使,以方便执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一些财产的查封,法院应当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去做查封登记。最高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三款规定:“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法院的查封”。 抵押合同也应当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去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第四十二条则>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既然都需要登记,查封难免就会碰上抵押,即在做查封登记时发现被查封的财产上已被设立了抵押权。 二、保全财产可以优先受偿吗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其次,我国法律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享受优先权的仅有四种情形,即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再次,诉讼保全只是一种诉讼保障制度,不管是诉前保全还是诉中保全都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或无法执行,其目的均是为了日后更好的执行,而不是将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就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属于优先支付的范围,所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是可以得到优先受偿的,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财产保全有抵押怎么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进行保全后,如果需要财产受偿的,财产的抵押物权优先于财产保全。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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