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所有权有哪些种类 |
释义 | 鉴于我国《物权法》在规定所有权类别时采取的所有权主体划分标准,本书将专章介绍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本节从所有权客体划分标准简要介绍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其中,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 土地,在我国从来就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具有重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围绕土地的分配、所有和利用而不断斗争的历史。在我国,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和作为专门法的土地管理法都对土地所有权设有明文规定,明确了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土地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个人和社会团体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所有权。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另一种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属于建筑物,是土地的定作物,它虽然附着于土地,但属于独立的物,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房屋与土地可以分别归属不同主体所有,成立相互之间独立的所有权。但在实际上由于房屋必然附着于土地,因此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也存在着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密切关系,即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是依赖于国家或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反过来,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或丧失,也会可能导致其土地使用权随之发生相应的变更或者丧失。应注意者,由于我国土地只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且其所有权不能流通,因此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①国家房屋所有权,又称为公房所有权,即国家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②法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主要指非国有单位的法人通过投资、购买或自建房屋而形成的房屋所有权;③自然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我国的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比如:依法新建的房屋;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等。但我国《物权法》对房屋所有权没有直接的具体规定, [25]我们认为,房屋所有权具有历史性、私益性,所以房产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并且房屋所有权制度又与债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等民事法律联系,有的问题 (如所有权登记、共有等)则很容易与物权法总则和所有权中其他原理重复;另外,很多房屋所有权纠纷经常还要重点从财产分割、继承、婚姻等领域法律法规中寻求答案,有只是根据政策处理这些事情。相比土地所有权,它自身并无明显特性。所以,我国《物权法》没有专门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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