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哪些 |
释义 | 一、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哪些 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者。 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者。 3.病员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 4.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 5.应用新技术、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者。 6.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 二、医疗意外事件应怎么处理 医疗意外纠纷的处理方式是可以采取协商、调解、诉讼方式处置。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 三、医疗纠纷诉讼期限是多久 医疗纠纷的有效诉讼时效为三年。即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的健康权利之日起的三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其权利将不会被法律保护。但是有特殊情况的,经申请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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