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选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几条规定 |
释义 | 一、破坏选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几条规定 破坏选举在以下规定中体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二、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 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如下: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三、破坏选举罪的管辖机构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破坏选举罪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管辖权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系利用职权实施破坏选举,则该犯罪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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