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情势变更的效力 |
释义 | 一、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1.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所谓“变更”,是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二、情势变更的效力 适用情势变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 1.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 2.解除合同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法律网提醒,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在这类场合下,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 三、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有: 1.表现形式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意外事件,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等,不可抗力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 2.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相对可以克服,而不可抗力不能克服; 3.法律责任不同,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而情势变更一般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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