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签保证合同时没签日期是否要承担责任 |
释义 | 一、担保人签保证合同时没签日期是否要承担责任 1.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如果未明确约定保证日期,这并不影响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3.当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意味着,即使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保证日期,担保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责任范围解读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 1.它包括了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果没有特定的专门约定,通常应理解为担保的是主债权的全部。 2.利息也是保证担保的对象,无论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利息,都应纳入保证范围。对于违约金,只有当它是基于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时,才能受到保证担保。 3.由主债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也应得到保证。 4.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公证费和诉讼费等,原则上也应属于保证范围之内。这些费用都是债权产生的负担,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它们都应列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内。 三、保证期间法律规定 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一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没有约定。 3.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将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将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些法律规定确保了保证期间的明确性和合理性,保护了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对担保责任有疑问?别担心,法律网随时为您解答。快来提问,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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