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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方在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平衡
释义
    一、双方在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平衡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是哪个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哪个当事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患者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医疗事故举证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纠纷举证时限,一般是自当事人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后的三十日,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医疗机构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就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以及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医方的律师首当确认医患关系发生且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后决定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证明医方无过失行为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以免发生举证不能。如患方提起违约之诉的,医方没有举证倒置的义务。患方举证责任 患方就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射击的经济赔偿的范围,项目,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三、医疗事故中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危害行为和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仍由原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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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