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抵押物登记 |
释义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凡在经济活动中,以企业的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者商品等动产设定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营业执照》核准机关所在地一致的,应向核准抵押人《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 二、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包括最高额抵押),应提交下列中文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主债权合同(原件,一份)。 3.抵押合同(原件,全部正三份)。 4.抵押物清单(原件,一份)。 5.申请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各一份)。 6.申请各方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7.申请各方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8.申请各方登记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9.抵押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发照机关的印章),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发照机关的印章)。 10.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复印件,一份)。 11.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权,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1)国有财产,须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集体财产,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须提交董事会批准文件;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产,须提交董事会批准文件或已对抵押作出规定的企业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方以其在该企业的股份设定抵押权,须提交他方同意的材料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股份制企业的财产,须提交股东会议批准决议或已对抵押作出规定的企业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股份制企业一方以其在该企业的股份设立抵押权,须提交他方同意的材料和董事会批准文件; (6)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须提交已告知各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 (7)海关监管货物,应提交海关许可证明; (8)共同共有财产,须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材料;按份共有财产,须提交抵押人所有份额的证明材料; (9)已出租的财产,须提交就保证执行抵押合同而与承租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10)抵押权人对抵押人货前的资信调查材料。 三、动产抵押期间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抵押担保范围或者变更抵押物数量、价值等的,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下列中文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的,变更协议不能生效: 1.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变更协议(原件,全部正本三份)。 3.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4.新申请登记的财产,应按本须知第二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5.申请各方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其他有关材料。 四、当事人协商同意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原合同规定的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下列中文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抵押合同自动终止: 1.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延长还债期限的书面协议(原件,全部正本三份); 3.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全部原件); 4.申请各方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式一份); 5.其他有关材料。 五、凡属提前解除抵押合同、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后7日内持下列中文材料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提前解除合同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原抵押合同仍然有效: 1.企业动产抵押物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解除合同的协议(原件,全部正副本); 3.还款凭证或者抵押物灭失凭证。(复印件,一份); 4.申请各方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其他有关材料。 六、注意事项和要求: 1.国有财产的估价,依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2.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登记机关审核。 3.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安全、完整负责,并接受登记机关和对方的监督检查。 4.采取欺骗手段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证,并处以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处以罚款。 5.抵押权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 6.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复印有关抵押物的资料,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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