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双亲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谁
释义
    【案情简介】
    邓某与邓龙某系姐弟关系。农村土地实行第一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姐弟俩与父亲邓金如、母亲李国秀共同生活。当时,邓金如家承包了4456平方米土地。此后姐弟俩先后结婚并组建了家庭。至1998年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承包时,村里对邓金如家原有土地进行了重新划分,邓龙某家和邓某家各承包了1200平方米,邓金如家承包了2056平方米,3个家庭均取得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证书。2002年2月,邓金如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本村村民蒋正清经营,因邓金如不识字,转包协议由邓某代签。2008年10月7日和2010年11月4日,邓金如、李国秀相继去世。此后,邓金如家原承包的2056平方米土地的转包收益一直交给了邓某。2011年7月以来,邓龙某认为该土地由他和邓某共同继承,每人一半,但邓某不肯。邓龙某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12年3月11日将邓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对该2056平方米土地中的1028平方米土地享有继承权,并判令邓某交付该部分土地。邓某则向法院辩称,邓龙某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少,而自己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应该享有继承该2056平方米土地承包的权利。然而,法院最后却驳回了诉讼请求,没有支持任何一方的主张。
    【法律解读】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本案中,邓金如家庭、邓龙某家庭、邓某家庭均各自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至此,邓龙某、邓某已不属于邓金如土地承包户的成员,而是各自独立的土地承包户。邓金如夫妇去世后,该承包户已无继续承包人,遗留的2056平方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村里收回,另行分配。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4 19: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