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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金的主要效力有什么
释义
    一、定金的主要效力有什么
    定金的主要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旦定金交付,其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成为担保债权实现的手段。
    2.当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定金罚则将适用,即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这意味着,定金的数额有一定的限制,不能随意约定。
    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1.从定义上来看,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而订金则是预订所付的钱,仅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2.在适用范围上,定金适用于多种合同类型;而订金则主要适用于以金钱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3.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也不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则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如未交付订金,主合同则不成立。
    4.在功能上,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功能,主要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支持;而定金则具有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
    5.在作用上,定金一经给付即发挥担保作用;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订金需退还给付款方。
    6.二者在收取金额和退还资金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三、定金的法律效力细节
    关于定金的法律效力细节,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这意味着仅仅签订定金合同而未实际交付定金是不产生定金效力的。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在定金罚则方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的处理方式以及违约情况下的定金罚则。
    具体来说,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综上所述,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手段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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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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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4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