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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立案时限
释义
    一、刑事案件立案时限
    1.刑事案件立案时限涉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定时间规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一旦确认有犯罪事实并符合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4.对于不予立案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并予以批准。
    5.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在七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
    6.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立案的法定职权
    1.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法定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
    2.立案的职权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3.立案的材料来源包括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以及犯罪人的自首。
    4.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且应当立案。
    
    三、不予立案的规定
    1.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对于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4.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5.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6.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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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5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