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消灭的几种情形 |
释义 | 一、抵押权消灭的几种情形 抵押权的消灭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当抵押权以实现的方式消灭时,意味着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 2.抵押权也可能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即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抵押权人自动放弃抵押权。 3.如果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抵押权因合同无效而消灭。 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时,担保物权也会消灭。 二、房产不可抵押的条件 房产不可抵押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产也不能抵押。此外,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产同样不得抵押。 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都不得抵押。 ![]() 三、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差异 质押权和抵押权之间存在几个主要的差异。 1.它们的权利性质不同。 (1)抵押权的性质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2)而质权则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 2.它们的生效要件也不同。 (1)抵押权因与土地关系密切,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我国实行的是登记成立要件主义; (2)而权利质押则通过交付质物来成立,占有而非登记是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 3.债权保全方式也有所不同。 (1)在抵押中,债权人不实际占有抵押物,若抵押物价值降低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保全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 (2)而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则更加灵活和主动。 4.当事人权利义务也有所不同。 (1)权利质押权人在占有质物时,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前有留置质物的权利; (2)质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有转质的权利。 抵押权和质押权有何不同?如果你对这些法律知识点仍有疑问,法律网将为你提供专业解答,助你避开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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