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的清偿顺序 |
释义 | 一、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的清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清偿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如果抵押权的设定无效或被撤销,那么抵押权将无法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履行期限的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如果债务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3.债权人必须未受清偿,即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未能获得应得的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的原因必须是由于债务人方面的因素,而不是由于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抵押权和质权清偿顺序的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情况。如有疑问,不妨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建议。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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