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
释义 | 一、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动产物权的变动主要依赖于交付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意味着,当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时,交付行为是这一变动的生效要件。 2.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特定类型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了交付外,还需要进行登记。 二、动产与不动产区别概述 动产与不动产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物理属性和法律属性。 1.从物理属性来看,动产具有可移动性,例如手机、机动车、办公桌椅等流动资产与资金等动产,而不动产则具有位置固定性,如土地、房屋等土地定着物。 2.从法律属性来看,动产一般来说不具特殊个性,都是普遍存在的,而不动产则具有独特性、异质性,包括位置差异、权利差异等。 3.动产一般来说会存在损耗,其耐久性有限,而不动产的寿命长久,不会因为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往往具有增值性。 4.从数量上来看,动产数量一般来说可以量化,但其数量没有太多局限性,而不动产供给则相对有限。 了解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对物权变动有何影响?更多物权变动问题,可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为你提供法律解答。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