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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外合作设立的不同
释义
    导读: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一、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一)有条例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
    二、设立申请材料:
    (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各1份);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七)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八)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十)公司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申查批准。
    三、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四、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设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四)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六)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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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