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迟提货的风波 |
释义 | 花了85800元买了二台电视机和一套音响,时隔四年之久,消费者却迟迟没有收到商品。当消费者多次与经营者联系反映此事时,供货商的回复却是商品已经送过货。 原来,新区消保委在近日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反映2005年3月,消费者梁先生在某商场预定二台夏普液晶电视及一套卓丽音响,由于新居尚在装修,故一直未付清全款。同年7月下旬,夏普柜台的营业员打电话给消费者,告知月底后消费者订购的2台原装进口夏普电视机就没有了,日后市场只会有国产机。让消费者快去付款。当时消费者并不急于购机,但在营业员的请求下就答应了。7月30日梁先生在该商场关门之前支付了85800元,拿到一张售后商品送货单(单据上注明“发票未给顾客”,价格85800元)。随后梁先生多次上门催送货,均无果。在交涉中,该商场经理接待了梁先生并联系夏普柜台的供货商——虹林公司,虹林公司称已经送过货,但又拿不出任何凭证。 根据梁先生反映的情况,新区消保委立即和该商场取得联系,其反映梁先生于2008年上半年已经投诉过,称“商城收款后不发货”。根据调查和梁先生提供的有关凭证,该商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一、投诉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购买商品凭证;第二、投诉人提供的“售后商品送货单”只能说明持单人曾经收到过商场的送货。此联单据的正常流转程序,只有在收货人收到商品后单据(收货人留存联)才留存在收货人处的;另外,此联单据有明显改动痕迹且具体送达什么商品没有记录。因此,此单据无法证明与当事人投诉的事由是否存在关联性;第三、投诉人所投诉商品购买时间为2005年3月,时间跨度四年有余,这么大一笔金额的商品没有收到货而不及时催要,这不合常理。 在上述案例中,消费者手中缺乏有力的维权证据,孰是孰非,还有待更深入的调查了解。为此,新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应尽早提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与消费者约定送货期限,消费者延迟提货不仅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可能会发生购买的商品没有提货就超出“三包”有效期限,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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